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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来源:高天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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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珠宝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13月、5月、7月,刘先后在地成立分公司,组织杨、相、李、侯、刘等人,以开展玉器戴养业务为名,以高额回报劳务费为诱饵,以聘请部分人缘好有一定宣传号召能力的客户为理财顾问进行宣传等手段,并通过虚构翡翠戴养养生增值、公司资金雄厚、投资有保障无风险等假象,鼓动社会不特定人员,特别是中老年人积极缴纳资金。至案发共吸收资金人民币6242.68万元,扣除期间已返还劳务费和退合同款,尚欠集资款项人民币5814.795万元。刘等人将绝大部分资金用于还贷款、放高利贷、公司员工高额提成、公司日常开支运转、寻宝被骗等,致使大部份资金无法追回,不能返还,且公司无正常投资性盈利收入。案发后,地有2060人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先后追回赃款人民币1371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于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和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刘、杨、相不服,提起上诉。高院二审维持了中院的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社会财富的规模增大和正规金融的服务局限叠加影响,使民间融资的体量显著增加。而随着民间融资市场迅速活跃的,还有以非法集资等为代表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本案即是较为典型的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涉案金额大,达到6000多万元;受害人数多,涉及多地数千人;该案吸收的大部分资金难以追回,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巨大,达4000余万元。由于受骗参与非法集资的以四十至六十岁年龄段中老年人居多,许多人毕生的积蓄一夜化为乌有,生活陷入困顿,引发受害群众集体上访,对地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司法机关依法对刘等人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进行了严惩,为被害群众追回了部分损失。本案对于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日常监管力度,加强对集资诈骗行为的社会舆论宣传引导,增强人民群众投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较为明确地列举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4个条件和11种行为,列举了构成集资诈骗罪的11种行为和8种情形,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帮助普通大众甄别非法集资行为。然而,社会法治意识淡漠、民众风险识别能力不足为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加强法治宣传、执法监管和司法保障,以形成社会对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的围剿,是解决当前民间融资乱象的重要途径。希望通过对本案的镜鉴,有助于形成对非法集资的法治高压,和全社会参与的立体化防控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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