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某故意杀人案
——因怀疑治疗不当杀死医生,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2012年3月,被告人连某因鼻部疾病,在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时接受了该医院耳鼻喉科医生蔡某的手术治疗。此后,连某认为手术效果不佳,多次到该医院复查、投诉,并要求再次手术未果。尽管其间连某多次到其他医院就诊,均诊断其鼻部无异常,但其仍对蔡某和市第一人民医院处理投诉事宜的耳鼻喉科医生王某(被害人,殁年45岁)以及为其进行CT检查的医生林某心生怨恨,预谋报复杀人。2013年10月25日8时许,连某携带事先准备的木柄铁锤、尖刀,来到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大楼五楼耳鼻喉科门诊,见王某、蔡某分别在各自的诊室坐诊,遂进入王某诊室,持铁锤击打王某头部。因铁锤木把断裂,铁锤头掉落在地,连某又掏出尖刀捅刺王某,并追赶王某至同楼层的口腔科门诊室处,连续捅刺王某胸腹部、背部等处,还持刀捅刺劝阻其行凶的该医院医生王某(被害人,时年59岁)右腋下一刀,在摆脱王某阻拦后再次捅刺王某胸部。随后,连某持刀返回耳鼻喉科门诊寻找蔡某,见蔡某诊室房门已被锁住无法进入,便用尖刀刀柄敲碎诊室门玻璃后离开。接着,连某持刀来到该医院放射科一楼CT室操作间寻找林某,误将CT室医生江某(被害人,时年39岁)认作林某,即上前捅刺江某胸腹部3刀。连某被在场人员及闻讯赶来的保安当场抓获。王某因被刺致心脏、肺动脉及肺破裂,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江某的损伤构成重伤。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连某因对医院的治疗效果和投诉处理事宜不满,到医院持械行凶,故意非法剥夺医生生命,致1人死亡、2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连某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连某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连某已于2015年5月25日被依法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