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天律师亲办案例
连某故意杀人案
来源:高天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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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

——因怀疑治疗不当杀死医生,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20123月,被告人连因鼻部疾病,在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时接受了该医院耳鼻喉科医生蔡的手术治疗。此后,连认为手术效果不佳,多次到该医院复查、投诉,并要求再次手术未果。尽管其间连多次到其他医院就诊,均诊断其鼻部无异常,但其仍对蔡和市第一人民医院处理投诉事宜的耳鼻喉科医生王(被害人,殁年45岁)以及为其进行CT检查的医生林心生怨恨,预谋报复杀人。201310258时许,连携带事先准备的木柄铁锤、尖刀,来到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大楼五楼耳鼻喉科门诊,见王、蔡分别在各自的诊室坐诊,遂进入王诊室,持铁锤击打王头部。因铁锤木把断裂,铁锤头掉落在地,连又掏出尖刀捅刺王,并追赶王至同楼层的口腔科门诊室处,连续捅刺王胸腹部、背部等处,还持刀捅刺劝阻其行凶的该医院医生王(被害人,时年59岁)右腋下一刀,在摆脱王阻拦后再次捅刺王胸部。随后,连持刀返回耳鼻喉科门诊寻找蔡,见蔡诊室房门已被锁住无法进入,便用尖刀刀柄敲碎诊室门玻璃后离开。接着,连持刀来到该医院放射科一楼CT室操作间寻找林,误将CT室医生江(被害人,时年39岁)认作林,即上前捅刺江胸腹部3刀。连被在场人员及闻讯赶来的保安当场抓获。王因被刺致心脏、肺动脉及肺破裂,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江的损伤构成重伤。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连因对医院的治疗效果和投诉处理事宜不满,到医院持械行凶,故意非法剥夺医生生命,致1人死亡、2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连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连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连已于2015525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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