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天律师亲办案例
受贿案
来源:高天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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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4月至20128月间,被告人蔡担任镇党委副书记。在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两违工作过程中,他利用其工作职便,先后收受违法建设行为人711次贿送款项和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60400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款项、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604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依法判决蔡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违法建设行为人为逃避处罚,使用各种手段拉拢、腐蚀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而极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丧失原则,为违法建设行为大开方便之门。此类行为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谋取一己私利,社会影响极坏。被告人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为他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充当保护伞,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惩治违法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纯洁干部队伍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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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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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梅溪(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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