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天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来源:高天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16
浏览量:282

(一)基本案情

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以上内容由高天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高天律师咨询。
高天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80好评数5
  • 办案经验丰富
郑州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高天
  • 执业律所:
    河南梅溪(郑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52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郑州
  • 地  址:
    郑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