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韦某在甲银行办理借记卡一张,未开通手机短信通知功能,但开通了网上银行功能(非U盾)。2014年4月25日17时56分韦某在本地消费1,500元,19时08分在本地现金取款300元。但19时25分至27分该银行卡在异地跨省转账取款共计65,040元。4月27日、4月28日、5月1日、5月2日韦某还消费和取款4,992元。5月3日19时韦某方发现卡内65,040元不见了(即2014年4月25日几笔跨省交易),告知银行后银行要求其报案。次日,韦某至派出所报案。韦某诉至法院要求甲银行支付存款65,040元及利息。
【审判】法院认为,根据韦某提供的ATM机取款记录显示,韦某于本地ATM机取现300元后二十分钟内,远在异地一男子使用相同账户信息的卡片在ATM机上进行了连续取现和转账操作。因韦某未开通手机短信通知功能,未在交易当时得知盗刷亦属合理。由此可以证明韦某并不存在人卡分离的情况,异地转账、提现属伪卡交易。甲银行无证据证明韦某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且对于他人使用伪卡交易未能从技术上识别,存在过错。法院判决甲银行赔偿韦某65,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