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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高天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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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2年11月21日,李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包括智胜人生主险、智胜重疾等附加险。其中智胜人生主险的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被保险人为李某。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其子李某某。2014年7月24日至同年7月28日,李某于甲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记录中记载,患者12年前因排尿困难等在某医院行膀胱手术。李某以乙市军区总医院的住院记录及发票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获得保险金9,000元。之后李某又以2014年9月就医的材料再次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发现李某涉嫌保险欺诈,遂于2014年11月18日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作出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的决定。李某于2015年7月20日死亡,其子李某某再次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万元身故保险金遭拒,诉至法院要求甲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20万元。诉讼中,李某某承认第一次理赔材料即乙市军区总医院的住院记录及发票均系在医院门口购买的伪造材料,法院同时查明李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常年患肾病的事实。

【审判】法院认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在投保书中对投保人是否患过肾病进行了明确的询问,而投保人李某隐瞒了既往病史,违反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2014年8月13日,李某使用伪造的病历资料、发票等申请理赔,故其存在隐瞒既往病史、骗取保险金的主观故意,构成了保险法规定的“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应遵循的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依法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系争保险合同在投保人身故前已经解除,法院判决驳回李某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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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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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梅溪(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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